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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划分的第二个标准:柏拉图VS亚里士多德

发布于:2013-10-24 20:47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黎宇清

  西方古典政体理论就其产生来说,主要的目的在于为政治权力寻找最好的行使方式,以解决政治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因之对政体问题的探讨在古希腊城邦民主政治末期得到热烈讨论是合乎现实要求的。

  苏格拉底之死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深刻的是其对直接民主制的合法性方面的毁灭性打击,它使得民主政治的名誉几乎丧尽,此后的主要政治哲学家几乎都没有将民主政治当作理想的政体作为自己的选择。民主政治的名誉在启蒙运动时期才开始在争议中得到恢复,直到其在美国取得胜利之后才渐渐开始成为政体中的典范。这想必是出于“苏案”的凶手们和苏氏本人的预料之外的。

  民主政治(准确地说应该是直接民主制)受到普遍指责,必然引起杰出的哲学家开始思考这一政体的更理想的替代物。政体理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自的政治理论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原因或出于此。寻找替代民主政体的其它政体,首先要做的即是对政体进行分类,然后比较进而择优,政体分类是西方古典政体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至今犹在继续。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一对比较尴尬的师徒。作为老师的柏拉图在很多方面给亚里士多德提供了批判的耙子,而作为学生的亚里士多德批判起自己的老师来竟也毫不客气,他的“吾爱吾师,尤爱真理”的宣言已然作为一个治学理念成为西方学术界的一大基本传统(如果与中国传统的以师为父的师道传统相比的话,于礼有失,而于学术有所得,或是中国学术不如西人的主因)。

  仅在政体分类这个问题上,柏氏与亚氏的区分方法就颇有值得细味的地方。由于这个问题带有很强的实证色彩,加之二人在时间上相去不远,所得到的政治经验也相差无几,所以他们的分类法有看似相似的地方。但事实上,他们在对政体进行分类时所采用的标准依然存在极大的不同。

  柏氏与亚氏都是用两个标准将政体分为两类六种。第一个标准都是统治者的人数,从而将政体分为君主制(一人)、贵族制(少数人)、共和制(多数人);在第二个标准二人则出现了分歧,柏氏以统治者是否守法为标准,而亚氏以进行统治的目的为标准,将前面的三种政体分为优劣两类,由此得到了六种政体。

  这种分类方法虽然使二人得到的结果无甚出入,但是,由于第二标准的不同,使两人的分类在性质和价值追求上产生了质的分别。可以看到,第一个标准即统治者人数,其触及的是形式;而第二个标准,不论是柏氏的法律还是亚氏的统治目的,都深入到了政体的实质。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说,显然后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师徒二人的分歧恰恰就在于此。因此,以法律(即统治者是否守法)还是以目的(即统治者以什么目的进行统治)作为划分标准何者更优就成为一个很有必要讨论的问题。

  一般而言,由于亚氏的很多理论都是在对柏氏的观点进行批判而得到的,因此,长期以来亚氏的理论虽然在地位上无过柏氏,但在影响上和理论本身的科学性上则更为后学所推重。但是,就上面这个问题来说,亚氏以目的代替柏氏的法律作为政体划分的第二个也是更重要的标准,其实是一种退步。

  亚氏可能是考虑到了法律本身是统治者制定的,带有很强的阶级性,用统治阶级自定的法律作为评判其统治的标准无异于使统治者既做了运动员又作了裁判,是毫无意义的。这种责难当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亚氏本身又对奴隶制极为推崇,如果他确实以此作为攻击柏氏的理由,那同时也是对他自己的讽刺。

  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制定法律与进行统治本身是可以分开的两个过程,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那么,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与具体的统治行为分开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柏氏的第二个标准并非没有意义。而且从实践上来看,古罗马的混合政体似乎正是对这两个过程进行分开的践行,可能正是直接或间接的受了柏氏这一标准的启发。而且将统治与法律联系起来的做法,首先就凸显了法律的作用,这对后世普遍推行的法治化行政显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柏氏的标准恰恰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亚氏则直接以统治的目的作为区分政体优劣的标准,乍一看似乎抓住了要害。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具体的指标,统治者进行统治的目的通过何种方式来判断本身又成了一个悬而待决的问题。统治者完全可能用华美的语言来掩盖自己真实的目标,亚氏目的标准很可能像卢梭的“公意论”一样为政客们所利用。因而以这一标准对政体进行的第二次划分实则等于什么也没说。若纯粹以政体划分为目的,这种标准当然也可以达成这一目的,但它对于现实的政治则几乎无法起到实际的作用,只能作为一个理论上的模型。

  法律是一种现实的客观的存在,统治者是否守法可以通过将其行为与法律进行比照来得出明确的答案,而统治者目的则更为抽象主观,在讨论统治者以何种目的在统治的时候,往往陷入价值立场上的争论,而这种争论一时间很难有令双方信服的结论。

  有趣的是,以风格论,柏氏的哲学一贯以其浓重的形而上的思辨名世,而亚氏的理论则更偏向现实,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而在政体进行划分的标准选择上,两位思想家却同时转向了对方的风格,这正是思想史上经常出现的极有趣的现象,它或许多少能够说明,给甘某一位思想家武断地贴上某一标签,归入某一派别的做法既不合于事实,也必归于失败。难怪学界公认的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在面对学界给他的这一封号时会惊呼:“我从来也不是一个社群主义者”,这正是将思想史写成或读成派别史的人当深作警惕的。

  (附注:关于柏、亚二人政体划分的具体内容,参见刘训练《西方古典政体学说及其影响与意义》,见《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2期。)

  十月二十四日于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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