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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选优”是否可以适用“倾斜政策”

发布于:2009-02-18 17:12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汤以方

 

在年终总结和各项工作评比时,我们常会听到有领导要求在对先进个人,优秀代表的评选上要向一线倾斜、向年轻人倾斜、向女同志倾斜的提法,有的部门甚至还以文件的形式就评先、选优时如何向某些群体进行倾斜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比例。    

将 “先进” 与“优秀”评比向部分群体倾斜,其本意一定是好的,既可以体现党员、干部见荣誉就让的高风亮节,也可以体现领导和组织对一些特殊群体关心爱护的人文精神,是一种工作管理人性化的表现,按理我们不应当有更多的非议。但是如果从评先、选优的精神实质上来说,这种人为的倾斜却很可能会在主观上制造一种竞争机制的不平衡,使评先、选优活动失去了原本应该达到的典范效应与激励效应,我想可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   

各单位、各部门之所以要开展一些评先,选优活动,本来就是为了把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表现一流的优秀代表推选出来,进行表彰,以树立一种典范,确立一种标尺,倡导一种精神,最终达到肯定成绩,激励先进,鼓励后进,推动工作开展与任务完成的目的。因此对于“先进”和“优秀”的评选理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符合者当之,不符者退让。在同一个工作平台之上,只要评比的条件基础相当,无需要有意向某一方或向某些群体倾斜。如果人为在评比上实施倾斜政策,一方面会有剥夺他人当选先进、优秀的权利之嫌,把一些真正做工作,有能力的人挡在先进与优秀之外,二来还会因倾斜后使当初确立的评先、选优标准失衡,不利于“先进”与“优秀”质量的提高。   

“先进”与“优秀”是一种荣誉,是一种对工作行为和工作成就的肯定和奖励,是激发大家参与劳动竞赛的手段和方法,不应该是一种待遇和福利,可以拿过来向弱势群体恩施,对特殊群体照顾。如果真正的先进不能当选,真正的优秀不能得到认可,势必就会造成一种竞争势态上的不平恒。此不仅背离评先、选优的宗意,相反还会影响与打击另一部分同志的积极性,不利于大家公平意识的确立和奋进意识的培养。还是不提倡为好。  

   

                                                       200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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