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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一天暴露而已

发布于:2008-11-08 18:07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汤以方

    

南方网报道:200742日,因涉嫌受贿被羁押的原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黎朝阳在监舍中被看守和同监犯人虐待致死。2008530日,在当地公安机关以“疯癫自杀”、“猝死”、“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等理由和结论隐瞒事实真相一年后,终因同监犯人黄于新在被执行死刑前的当庭举报使事情发生了转机,让事实大白于天下。  

   

按理,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清楚得不能再清楚的虐待致死案件。从网络公布的尸身照片看,死者浑身青紫,多处淤血,门牙缺损,鼻下有一处约15厘米长已被缝合的伤口,遍体可谓伤痕累累,这种明显痕迹要说死者生前不是被人殴打折磨那又是怎么得来的?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的尸检鉴定认为:“黎朝阳仅双腋下、双腘窝及双足底暗红色改变,不排除与死后血液坠积有关、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和“黎朝阳肺泡的呼吸比正常过度,肺部充血、扩张,表示他的身体曾受到外力的固定或限制,且时间较长”来看,还不能说明黎朝阳之死是受外力原因造成,即有被虐待殴打之嫌?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却对此视而不见,罔顾事实,强词夺理,坚持下达了错误的死亡结论,将案件了结  

   

然而,作为代表着公正和正义,被誉为人民群众保护神的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违背事实,知法犯法,对一个明显的虐待死亡案件瞒天过海呢?其实质原因就是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公安机关自己,关系到了自身的利益和社会影响。由于事情发生在看守所,因此对于专事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的公安机关,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还不是胳膊肘向里,要怎么弯就怎么弯?要怎么办就怎么办?公安机关之所以能够徇私,还因为他有的是对案件处理的公权力,如他有调查权、有保密权、有发布信息公告权、有强制权,有对事件性质的认定和定性权等等,他的办案过程并不受任何当事人一方的监督和限制。而老百姓呢,当事人呢,有的只是配合处理权和毫无意义的申诉权。其结果只能是公安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利用公权力为自己隐瞒真相,颠倒黑白,开脱罪责的案例不可谓不多。如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经历了三天四夜的审讯后被反贪局打死,却被编造了对抗审查,逃跑、自杀而亡的罪名;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警察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杀人后却制造了死者跳楼自杀的假象;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刑讯逼供致当事人王维清死亡,却让40多人集体串供编造死者头撞茶几自杀的谎言,等等等等。如果总结一下这些案件被侦查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当初,几乎所有被侦查的对象都会对事件“真相”言之凿凿,巧言抵赖,无一例外地都将死因与责任归咎于死者本人, 栽赃陷害于他人,而自己则好象全是在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毫无过错,一身清白。几乎所有涉公案件都会因被侦查对象身份上的特殊,而使调查工作困难重重,真相陷入扑朔迷离之中。  

   

俗话说:纸头终究包不住火焰,瞒一时不可能瞒一世,如同被判有杀妻罪名的佘祥林在蒙冤11年后得以昭雪一样,因为检举人的戏剧性出现,终于使桂林法官黎朝阳屈死看守所一案露出了真相。然而,类似于反贪局打死人,警察刑讯逼供,类似于那些矿难事件、塌方事件、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交通安全事件,包括那些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养情人,包二奶等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等问题被掩盖、隐瞒事实的也许还有很多。尽管目前侥幸还没有案发,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想顶多也只是迟一天暴露而已。  

   

   

                                                    20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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