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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依法“治”民

发布于:2006-12-02 10:31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汪琴

 重庆“彭水诗案”落幕后,又一起短信诽谤案进入公众视野:安徽五河县两位教师因向该县领导发送短信表达对本校校长的不满,被警方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两起案件有很多共同点:都是以短信表达民意,都涉及到领导,反映的也都是一些负面事物;案件都是由警方执办,都是以诽谤定罪……相似的地方是惊人的相似,唯一不同的是一个发生在重庆,一个发生在安徽。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重庆“彭水诗案”有了较为满意的结果,秦中飞获得了国家赔偿。而五河的两位教师却仍在申诉。

这两起案件似乎是偶然的,甚至是孤立的。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可怕的苗头:公权依照法律规定民,以法律手段民,尤其是对于那些敢于发表不利于领导的意见的刁民,更是严加惩罚。这种民的手段,比起以往的政治运动扣政治帽子或者单纯的打击报复来,手段和程序更加合法,也许,这才使最可怕的。

公权依法民,可以动用公检法一条龙国家公器,在法律程序上做得坦荡荡,这种“莫须有”的罪名,让小民无处可逃,也无法可想,唯有俯首帖耳,接受处罚。

在公权下,“彭水诗案”中的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五河案件中,我们更是看到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完备的,包括向县人大提交申请实施拘留。唯一有疑问的就是刁民们到底诽谤了没有。虽然公众有疑问,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依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侦办,铁定你犯了诽谤罪。

在目前权力(包括司法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这种“体制”就为公权以法民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不要以为我是危言耸听,就在五河短信案件见诸于媒体的同时,我看到了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对信访人实施治安处罚的二十种情形,其中包括拦截公务车辆、封门堵路、到重点地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静坐、散发信访材料、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以跳楼跳河跳塔等形式相威胁等,均属于违法对象,都要被依法治罪。

显然,公权能够依法民、以法民,除了领导人没有法制观念外、作威作福的特权思想严重外,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因是:公权太过强大而民权不彰。我们的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往的治理上,总是强调治理违法行为,而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很少考虑。

比如短信诽谤,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在执法时总是与宪法相抵触。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与侦查、起诉机关的地位、权利之悬殊自不待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五十四种违法行为全部由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罚,对于处罚对象的保障只有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则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部门是当地人民法院。在目前的体制下,只要公权参预和干涉,法院就不大可能推翻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所以,民告官案件中,民胜诉的概率不大,可见在民与官的较量中,民当然是弱势!

“彭水诗案”中,秦中飞是幸运的,他总算获得了自由,五河案件中的两位教师也是幸运的,毕竟还有媒体关注到了他们,让他们有了“翻案”的机会,而更多的被依法理的小民可能就没有人知道了。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文集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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