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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并不是不留“痕迹”

发布于:2026-09-16 09:36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袁文良
  国庆节前夕,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节日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些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宿舍的一二楼被设立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其安全出口也是“铁将军”把门。对如此重大的安全隐患,正准备依法做现场笔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当地陪同检查的一位领导似乎无意地说:“幸好目前还没有出事,可以‘首违不罚’了,给个“口头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就不要做什么笔录约谈了,也免得麻烦。”
 
  我们都知道,早在2025年0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印发了第一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其旨在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其中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是说,“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而不是以“出没出事”来界定。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大凡发现一些生产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准备下达整改通知或立案调查时,总会有人出面以“首违不罚”为由为其求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个“口头警告”,不做任何形式的笔录或约谈。不过,这种“首违不罚”的做法,看似很有人情味,可以促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但却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误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并不可怕,只要“不出事”就不会被处罚。这种做法不仅是“老好人”的“抹稀泥”行为,更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不负责任和对企业员工生命安全的漠视。
 
  我们可试想一下,这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不做现场笔录、不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企业负责人不进行约谈,不留有任何“痕迹”,下次检查时发现同类问题或更严重的安全隐患怎么能确定其是“首违”还是“再违”?至于说“口头警告”“限期整改”,也就是说说而已,最终整没整、整的效果如何,改没改、改到了什么程度,隐患是“表面排除”还是“彻底排除”恐怕只有“天知道”了。如此这般,无异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是到默许和姑息,说不定哪一天这些安全隐患就会“爆发”而酿成大祸,当时为企业求情或实施不留痕“首违不罚”的“好人”恐怕都会受到牵连而被问责。
 
  因此,作为执行安全生产检查任务的执法者或相关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可以理解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希望所属企业被立案查处而求情的心情,也可以按“首违不罚”来处理,但“首违不罚”并不是不做笔录、不留“痕迹”,因而不能被求情者所左右,而要认真地做好相关笔录、下达整改通知、对企业负责人予以现场或书面约谈,对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实行“坐阵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定期“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隐患排除不彻底甚至根本没整改、没排除的可按“再违”立案处罚。唯此方能让“首违不罚”的作用得以发挥,也方能收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也才能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总之,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发生事故,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没有了安全,就会面临危险;忽略了安全,就可能承受灾难。因此,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以“首违不罚”为由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只是“提个醒”,而要做好笔录“留痕”,发现“再违”时则要严格依法立案处罚,以真正收到防微杜渐之功,而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负责,更是对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负责。
 
  
责任编辑:胡玲玲 作者文集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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