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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又在打“离身拳”

发布于:2009-02-17 00:06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汤以方

 

据报道: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将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潘俊当场打死。警察杀人,草菅人命,属于又一起爆炸新闻。好在当地公安机关办案迅速,据说:目前,事件真相已“初步查明”,吉忠春已被依法刑拘,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但是,就吉忠春开枪杀人与其工作职务有无关联问题则存有争议。死者家属要向公安机关讨说法,欲申请国家赔偿,而当地公安机关则一口否认:“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公安机关如此表态,看来死者家属能否得到如愿赔偿或得到国家赔偿就要打一个问号了。   

不过,依我之见,当地的公安机关恐怕是赖不过去的。第一、因为吉忠春的职业身份不同。作为警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他都代表着政府的公权力,有履行警察职能的权力和义务。比如一个警察在大街上遇到了歹徒凌弱,人们不可能因为是下班时间不向其求救,警察也不应该因为自己不在本岗位而可以视之不理,这种特殊的职业身份决定了国家、社会对警察特殊的职业要求,警察的行为举止不应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与自己的职业和职务身份脱离关系。事实上,吉忠春可能也正是因为死者冒犯了自己的警察尊严而恼羞成怒,动了杀机:我是警察,我怕谁!你敢跟我过不去,我让你死!于是扳机一扣,一条生命就在警察的怒火之中瞬间消失。如此,谁能说吉忠春的行为与警察的职务没有关系?  

第二、吉忠春之所以能持枪杀人,是因为他携带了枪支,他为什么能够自由地携带枪支?显然是由于其警察的特殊身份。我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具体司法解释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作为一个二级警督(吉为二级警督)有没有在下班以后,酒场之中,非执行公务之时具有私自带枪的权力。但是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已经向记者表明: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我要质疑的是:警察私带枪支违反规定,但责任仅仅在警察个人吗?作为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对枪支的使用管理如此松懈?对明明应在下班后入库封存的枪支不能够及时收缴?显然,蒙自县公安局在枪支管理上的失职、马虎是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在客观上为警察枪杀无辜创造了条件。因此仅从这个角度说,蒙自县公安局对本次事件难道还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生活中,遇到荣誉便牵强附会,邀功请赏,遇到问题便推卸责任,打离身拳,这是一些单位和部门惯用的伎俩,类似典例时有耳闻,可谓屡见不鲜,但往往是难以服众。我们不妨猜想一下,如果本次吉忠春打死人时不是因为在住宅小区,当场有人作证,抵赖不掉的话,那吉忠春包括公安机关会不会事后给自己找一个遇歹徒黑夜袭警被当场击毙的理由,而让当事人死个不明不白呢?如果本次被打死的人不是一名普通群众,而是警察吉忠春,那公安机关是否还会说吉忠春的行为结果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呢?说不定会将其定性为执行公务时牺牲殉职,并追认其为英雄烈士,我看也未可知。  

   

回避事实真相,不是共产党人应有的作风,也不应该是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应持有的态度。推卸责任,既不利于政行风的转变,也不利于警察队伍的建设。作为公安机关一味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置人民的生命安全与根本利益于不顾,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20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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