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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鸡啥时退化成妓女的》一文的几点看法

发布于:2006-10-22 09:18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池墨

    写这篇文章,是缘于朋友对我一篇文章的关注,我的那篇《鸡啥时“退化”成妓女的》一文,发表于825日《杂文报》(以下简称《鸡》文)。文章发表后,即引起了广大读者和网友的争议,拥护赞成者有之,反对诘问者有之,在网络上,甚至口出污言谩骂者也有之。但不管读者和网友如何理解拙文,或者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我都给予理解。因为,网络毕竟是网络,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扩大开来,每个人也都有了漫骂别人的“权利”,这就是现代网络的好处。从这点上来看,网络给了人们更多的思想和行动自由,远比传统媒体要“开放”得多。如果换成纸质媒体,即使忍不住想发泄一下,也只能是以文明的方式口诛笔伐,污言秽语恐怕难以登上大雅之堂。所以,对于满口污言秽语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鄙人也不屑搭理。

鉴于《鸡》文引起了较为强烈的争论,虽然赞成文章观点的占大部分,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可忽视。其中,江西九江的陈林森先生在百忙之中不惜花费时间和精力,以较为严谨、理性的分析,形成《 惊闻释妓女是对鸡的侮辱》一文,对拙文进行了反驳。陈先生对拙文“将鸡说成是妓女,是人类对动物的严重亵渎,是强加在鸡身上的羞辱性解释”表示异议。认为笔者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这个特定范围来进行论述,仅以认为“鸡”的这一用法是“骂人的话”,因而收进工具书是极其不严肃的,这个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并不能让人认同笔者观点。至于拙文说收进“鸡”是妓女的解释,就是对鸡的侮辱和亵渎,陈先生认为更让人啼笑皆非。陈先生据此诘问笔者缘何对“鸡”如此偏爱,离开话题来为“鸡”们请命。笔者以为,陈先生的看法没有错,但笔者也非像陈先生理解的那样,既非对鸡情有独衷,更非为“鸡”请命。在这里,笔者有必要对拙文的写作过程作个简单的介绍,澄清事实真相,以免给读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在《鸡》一文里,自始至终,笔者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将“鸡”作为妓女的解释收录进字典,这是不容置疑的。陈先生也认可,那么,以陈先生为代表的读者为何却对拙文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我想,这可能与笔者的表述有关,可能是表述不清,以至于让陈先生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笔者的本意,是讽刺字典的收编者,而非对妓女产生任何的偏见,也更非是在贬损妓女。问题的关键是,笔者对如何反对将“鸡”作为妓女,缺乏论述笔墨,也缺乏令人信服的论据,所以文章就显得过于单薄,因而,拙文也就缺乏一种说服的份量。

反对拙文最为激烈的是,读者认为笔者将“鸡”等同于妓女是对妓女的侮辱,而非笔者文中的对是“鸡”的侮辱,他们对笔者“侮辱”妓女的做法不能容忍,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这也是《鸡》文引起强烈争议的主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鸡》文里说“硬要郑重其事地将之写进专业工具书,人应感到脸红才是”,这里所指的“人”是指收录“鸡”释文的字典编撰者,而非读者所认为的“妓女”。笔者站在鸡的角度,请字典收录者“还是把这种强加在它们身上的羞辱性解释删除为好”,其实是一种反讽,按理来说不应该产生误解,但是,因为《鸡》写作比较匆忙,笔者没有以过多的笔墨来论述反对收录“鸡”是妓女的释义,所以,导致本文的最后一句“或者,请人类专家学者或权威们研究一下,究竟应该怎样称呼他们,定义他们,不要轻率地随随便便地就把无辜的动物与他们混同在一起”在读者中产生了歧义。

笔者出生在社会底层,也绝非道德家,对弱势群体一直有一种同病相怜之感。对于妓女,虽然笔者反对这一职业(姑且把妓女作为一种职业),但并不代表笔者就轻视这一职业。妓女作为社会的一员,她们有获得社会尊重的权利,只要她们不触犯法律,不违背社会道德,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妓女的人身权利和侮辱她们的人格尊严。妓女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但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妓女。沦落为妓女的原因很多,既有甘于堕落的,也有被迫陷于风尘的,后天的环境为妓女的产生和生存提供了土壤,这是是人性的丑恶和人类的悲哀。没有同样丑恶的嫖客寻欢作乐,妓女就会自行消亡。只是,自从人类诞生,私欲就与人类相伴而行,所以,根除妓女这一现象绝非易事。

在《鸡》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对妓女没有任何的歧视和贬损,只是因为文章表述不清,产生了歧义,归根结底,责在笔者,而非读者。在《鸡》文写作的最后,笔者也意识到可能会产生歧义,只是由于时间的仓促,没有想出更好的表述方法,就匆忙把稿件发了出去。所以,当《鸡》一文在《杂文报》发表后,很多读者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本人的博客上,部分网友对笔者大加抨击,对笔者“侮辱”妓女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抗议。对此,笔者套用一句“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同样,“我虽然不同意你做妓女,但我誓死捍卫你做妓女的权利”,我仍然一如既往地尊重妓女的人格尊严和妓女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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