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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殷清利律师 这些将成为辩词

发布于:2017-04-04 11:30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苏辰月

  再次被刷屏了。山东聊城,源大工贸,一位母亲被索债者当众凌辱,几近极致,儿子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捅伤四人,其中一人死亡。

  事情的始末仿佛用一句话就能够概括,法官的一纸判决书让背后舆论持续发酵。

  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了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于是,白纸黑字,红色印章。罪名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的封印将一个22岁的生命永恒地定格在方寸之间的监狱里。可是,真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吗?伤害真的是故意的吗?

  显然,这样的说辞很难得到大众的认同。

  首先,我们来看下正当防卫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

  到这里想必大家对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在刑法中的释义已经了然于心,正当防卫它要符合四个条件:

  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详细案情,南方周末披露:苏银霞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遇困,不得已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远超法律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在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结果,就遭到涉黑势力的恐怖逼债。

  案发前一天,事情已经不妙——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案发当天,苏银霞和于欢母子被关在了一起——“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案发前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几次三番前来,只留下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试问,此时此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子女,如果你的母亲受到这般凌辱,你还会存在理性吗?一个小时后,于欢失控,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法官认为,未有人实用工具,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感?人身受限制,对方无尽的侮辱和辱骂,过激的行为难道不是工具?生命健康权难道仅限于肉体之上?对于精神上的伤害可以置之不理?这不正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人格上的侮辱算不算是另一种的强奸和绑架?

  再回到案件本身,苏氏母子是欠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前面有共还款184万,另有70万房子抵押,月利息10%,远超法律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可见她们不是不想还钱,当下是实在没钱可还,在已得本金的前提之下,难道非要弄出人命才肯善罢甘休,况且你限制了她们的自由,去哪儿给你弄钱去?

  也许这也是吴在社会谋生的另一种手段。既然放高利贷,想必就应该知道其中的风险机制。杜作为讨债者,从事的也是高危行业,况且在中刀之后,自己开车去的医院,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显然,吴并没有为他的这部分员工做好实时的护驾救急准备,或许多这么一道措施,虽然杜不是什么好人,但也不至于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止血还拼命开车去医院救治而丢了性命。

  如果侵害上升到精神层面,于欢即便防卫过当,也不存在刑事责任。

  此时此刻,于法律是非而言,我们平常人似乎只能做个吃瓜群众。但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是没有理性可言的,至于奋起反抗造成的一定后果,司法的认定可以外乎人情也可以不外乎人情。

  到这里,几乎是我对于欢案件关于正当防卫方面的大致辩解。当然,我不是殷清利律师,只是就事论事,想必他的辩词会比我精彩十倍百倍。敢于免费接下这起案件的律师,本身就是存在大爱的。

  

责任编辑:古岩 作者文集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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